问: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答∶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案例

(2021)粤06民终17803号

本院认为,案涉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不是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因为即便案涉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人如胡孔岚所主张为业主共有,胡孔岚的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均确认案涉停车位是在建筑区划内经过规划的车位。双方签订的《时代睿达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主要是指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而成的车位以及通过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业主共有车位)统一委托时代物业公司经营。时代物业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然后对案涉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可视为是履行上述协议所约定的对业主共有的停车位进行经营。第二,若停车位为业主共有,那么停车费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胡孔岚作为单个业主,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停车费。时代物业公司已表示其对停车费进行单独记账,并未进行分配处理,如果属于公共收益的,在全体业主表决后再决定最终的归属分配。

(2018)苏0303民初616号

对于被告辩称观点一,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情况,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况是经过规划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规划车位实际上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规划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业主共有。另一种情况是未经过规划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金色雅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的职责是在尊重业主的前提下,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实施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而不应当限制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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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2-0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