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再以当事人在二年内提出执行申请为条件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申请,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很多错过法定期限的胜诉当事人也因此失去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规定系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为依据,将申请执行期限定位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经过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故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执行案件时,应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其第215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据此,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已经明确规定为时效期间,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超过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的问题,在当时依然存在争议,曾经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立案部门依然应当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是否超过期限进行审查,已经超出申请执行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案部门不再主动审查时效期间,对于符合申请执行其他条件的执行申请一律予以受理,但执行部门应对此主动审查,已经超出时效期间的,裁定终结案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立案部门和执行部门都不应主动审查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间不仅不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条件,而且执行部门的审查也应以被执行人就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为前提。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其第483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于前述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并未废止,两个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直到2020年12月23日最高院对执行工作规定进行了修正,其第16条关于受理执行案件条件的规定,已经悄然删除了原第18条中“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一要件。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不仅不应主动审查时效问题,且参照诉讼时效相关制度的精神,人民法院也不应就执行时效期间问题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明。

根据现行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超过二年当事人才申请执行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强制执行:

第一,申请执行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超过时效期间问题未提出异议;

第二,申请人虽然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二年后才提出执行申请,但其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关于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上述情形下,被执行人提出期限异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存在上述事由进行抗辩,法院执行部门经审查被执行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2020]21号修正)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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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0-19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