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公民或者组织对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违法办案的相关情形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规定,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法院作为国家非常重要的审判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所以如果遭遇违法判决,我们应搜集证据向纪检或上级机关投诉。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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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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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法院全部开通举报网站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积极推动下,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2月1日全部开通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报网站联网对接,这是全国法院积极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大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据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介绍,早在2009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开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主网站。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王胜俊院长“要重视反腐倡廉网络举报管理机制的建设”的指示精神,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都要建立举报受理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联网对接。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国32个高级法院的举报网站建设任务已于去年年底如期完成,并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主网站进行了联网对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举报网站也进行了相应的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网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拓宽了举报渠道。人民群众既可以直接登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主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全国任何一个高级法院的子网站(网址可在主站首页“其他举报方式”栏目中查询)进行投诉举报,从而使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强化了互动交流的功能。举报人在网上投诉之后,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上网查询法院办信人员对其举报的处置情况。与此同时,法院办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补充证据、协助核查等问题与举报人在网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沟通交流。

  三是增添了管理监督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内网平台对各高级法院受理、核查网络举报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以便督促各高级法院对群众举报及时核查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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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法官7种情形违法审判必须追责——


近年来,法院的审判质效在逐步上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认为,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如何规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意见》是如何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精神的?如何界定“审判责任”?如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贺小荣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1)明确司法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三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

二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2)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能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建立审判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

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院庭长由过去审批案件向现在办理案件的转变,更加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二是实现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的转变,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三是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充分提升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四是实现从过去片面强调审判责任到现在责任与保障并重的转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3)七种情形,必须对法官追责

《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4)“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

二是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5) 加强法官履职职业保障

一是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43条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39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意见》44条规定,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稳定的职业预期。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




司法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司法审判人员应当秉公办案,恪守法律。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合理、公正的判决,让司法有温度、有阳光,能够经受得起时间的考验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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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0-19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