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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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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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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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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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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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6-14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