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道銮:案例评析


        从一起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谈起。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有限公司形成小股东控制公司的局面,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公司股东利益分配问题上产生严重对立,直接涉及到现任法定代表人XX(占10%股份)地位的合法性问题,因而,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成为解决股东之间纠纷,平衡公司股东利益的关键,由于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基于2008年的一次股东会决议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但该次股东会决议的签字股东均未参加会议,且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股东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也无股东本人授权,为此,公司部分股东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提起诉讼,以后又在第二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本案中由于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股东XXX国籍为外籍,存在涉外因素,故本案的审级依法应为一审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理由和结果是:原告主张的XX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其未在涉案决议上签名,对决议事项不知情,认为侵害了其利益,与事实不符,原告已经以实际行为对案涉决议内容进行了事后追认,现原告XX以此为由申请法院确认XXX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公司决议应予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股东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一、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民事(2020)鲁0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XX有限公司XXX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上诉人:XX(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5%)

二审委托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道銮;

被上诉人: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利峰、孙和福;

原审第三人:XX(某有限公司股东占股10%)

原审第三人:XXX(某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5%)澳大利亚国籍。

一、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1)确认XXX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本案诉讼费由XX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XXX日,XX在未通知公司另外两个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议,假冒XX签名,制作虚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选举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原告认为XX有限公司及XX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及第三人答辩。

1、被告答辩。

1)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XX、及XXX”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而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安排、办理的;在2019年双方产生矛盾后,XX再以12年前的工商登记材料中“XXX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本案中,XX提交的“XXX日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工商登记备案,并对外公示的,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鉴于原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是夫妻关系,称其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有悖于常理,与事实不符;公司的其他诉讼案,对外担保等均需要工商登记资料,原告XX应是明知和认可的;XX的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及法定的除斥期间,依法应予驳回。

2、第三人XX答辩。

原告XX对于股东会决议是是明知的;第三人12年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原告XX在公司注册、诉讼中的一系列行为证明其对股东会决议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理由和法律适用。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理由。

院认为,公司决议是各股东对公司运营管理合意作出的决策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但除审查公司决议在作出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还应对股东事后是否以实际行动对决议事项予以追认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考量。案涉股东决议上签名系系伪造不是其本人所签,XX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上中的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原告对此亦未予反驳,故本案中仅以签名真伪来认定案涉决议成立与否,不符合客观事实。现XX公司由第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已有12年之久,原告称对其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已经以实际行动对案件决议内容进行了追认,现原告以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为理由申请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不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2、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

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3、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 涉案的所谓XXX日股东会,根本就未召开。理由是:(1)、不存在股东XX召集开临时股东会的事实;(2)、XX与第三人 XXX均未到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四)》第五条之规定中(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应当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股东会决议中全体股东签名中的股东XX签名系伪造,因此,形成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也是伪造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二)、(三)、(四)、(五),应当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一审判决将上述公司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弃之不理,另辟蹊径以所谓的公司股东是否以实际行动对决议事项予以追认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考量为理由,推定上诉人XX追认该决议成立,无法律依据。尤其是武断的推定:公司成立时XX的签名不是其签名,故不能以签名真伪来认定案涉决议是否成立,该认定结果是极其荒谬的,因为股东对公司成立时的签名无异议,不能推而广之的认定公司以后任何一次股东会决议均不需要股东本人签名了,更不能推定其他人在形成股东会决议时在未经股东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字具有当然的合法性。

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理由和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由股东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XXX日召开股东会前通知过原告和第三人,原告和第三人也没有参加该日的股东会议,该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的三位股东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该决议中代三位股东签字的人员不明。XX公司和XX在审理中主张的是实际控制人XXX等参加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该事实未有证据证明。事实证明,案涉股东会议不是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关于XX公司和XX主张,原告等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对股东会决议有认可行为,仍应认定股东会决议成立。对此,二审法院认为,1XX只是股东之一,且根据持股比例为持有较少股权的股东,XX追认行为只能代表他自己,不能代表其他股东;2、原告在公司设立后,未有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议的行为,原因可能是不知情、放任、放弃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以此推定其没有否定特定股东会决议的权利,也不能以此推定任何没有原告参加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都成立、有效。3、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参加过股东会,也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是XXX所签或指示他人所签,故XX公司与XX适用惯例推定实际控制人XXX的行为代表原告没有事实依据。4、齐鲁银行清河支行书面回复的查询结果不能证明原告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之情并行为上表示同意,因此,也不能以此认定原告知情并以行为上认可上述公司章程和决议。XX公司和XX主张的X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成立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原告以实际行为对案涉决议内容进行了事后追认的理由不当。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不能混同,法定代表人不尽职管理公司,并非是违反股东义务,不能以原告未尽到法定代表人职责不合理推定其作为股东对决议知情,也不能以其应当知情推定原告对决议追认,原告是否知情与是否追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原告是否追认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追认行为确定,不应用指代不明的行为推定。

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六、分析。

关于事实认定方面,1、一、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相同。即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不是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均不是股东本人签字,也无股东授权证明。2、一、二审法院裁判的不同,在于对被告所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法律性质的评价不同。一审法院以工商登记文件、银行贷款担保已提交并使用股东会决议及原告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等,推定原告对股东会决议知情,进而推定原告以行为追认股东会决议已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推定原告以行为追认股东会决议成立,认为原告是否追认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追认行为确定,不应用指代不明的行为推定。3、一、二审法院虽然所适用的法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但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推定原则,在该司法解释无法找到依据,恰恰二审法院完全是依据该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完全忠实于法律。(五)一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变更为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非常明智的。因为,二者诉求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确认无效,专指股东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而无效,请求撤销该决议的话,必须在作出该股东会决议的六十日内的除斥期间提出;确认不成立,特指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意义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对于原告来说诉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明显正确,且更容易实现诉讼目的,毋庸置疑。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道銮

                      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薛国律师网    律师论坛    颜道銮:案例评析
创建时间:2021-11-01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