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浅析《民法典》是干嘛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一部调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典,共七编1260条,涵盖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社会学好、用好《民法典》意义重大,一是可以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法律武器,二是可以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三是可以成为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夯实执政根基的法律保障。但不可否认《民法典》有调整范围广、内容多、结构复杂的特点,常常会让想要接触《民法典》的普通人望而却步。因此本文将从“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展开,希望先向人们展现一个《民法典》的大体轮廓,增进了解,进而可以为下一步学好用好《民法典》夯实基础。

 

一、从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上看:《民法典》是民法的系统化

在《民法典》出台前,民法是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组成的;《民法典》实施后,这些民事单行法律将同时废止。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新法,而是将以上这些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整合,使之更加逻辑化、体系化。因此可以说:《民法典》是民法的系统化。

 

二、从《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上看:《民法典》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一条文看似简短,实则内容丰富。

首先,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民法的调整范围是大于民法典这从《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也可以看出。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换句话说,这三个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所有的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中,“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包含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类。营利法人就是常说的公司、企业,是社会上最常见的法人形式,为人们所熟知,这里不再赘述。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其最显著特点是不分配利润。其中较为特殊的两类:一是基金会,是公家以捐助财产为目的设立;二是社会服务机构,是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就是俗称的民间慈善机构。而法人中的第三个大类特别法人是指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委会和村委会,本次《民法典》101条首次对两委会的性质进行明确,将其归入特别法人范畴。我们都知道在此之前,两委会具有准基层政权的性质,却又不是基层政权(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为省、县、乡),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地位极不清晰。这次《民法典》终于赋予了其独立法人地位,为两委会参与民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撑“非法人组织”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最后,“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包含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我们生活中常说的婚姻家庭、继承,就是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就是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表现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包含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债权包含合同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 

由上可见,理解《民法典》第二条实际上也就理解了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权利宣言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条中,人身关系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权利,这都很好理解。而其他合法权益是指什么?我认为,其一从本条的规定来看,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还有民事领域的一些权利、利益需要受到民法保护,于是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其二,有的民事权益,既有人身权利性质,又有财产权利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如民法典总则中的第111条和人格权编中第1034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总则中的第125条规定的股权等,这些权利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所以将其归于“其他合法权益”一类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统称为民事权利。《民法典》的各编体系均是围绕民事权利展开的,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都进行了明确化,鼓励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可见,民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换句话说,本条的规定就是一个民事权利宣言。

(三)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所有部门法中唯有民法将主体之间的地位规定为平等,并且是一律平等,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适用规则、平等的权利保护。其原因在于民法属于私法,他调整的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而公法就不是这样,如行政法,他调整的就是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行政关系,无平等性可言,也就不能用民法保护,所以,需要给被管理对象一个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

《民法典》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五大类,分别由《民法典》五、六、七、八、九条所规定。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一条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不得“强买强卖”。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恪守公平理念,不得“显失公平”。封建社会就开始有了“一把斧子换一只羊”理念,讲的就是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法院和仲裁机关就可以介入,予以调整。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这一条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诚实信用,说到做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这是条红线,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社会公德的底线。《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这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

所谓公序,指公共秩序;所谓良俗,指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强调对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对资源的节约是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过去我上中学的时候写作文,什么烟筒林立浓烟滚滚,作为对大工业生产象征的赞美;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大家确实意识到了“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重要,将其上升到法律约束大家,让大家遵守。

(五)处理民事纠纷的规则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事实上定性了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处理民事纠纷,首先应当依照法律,当没有法律可以依照时,可以依照习惯,但有个大前提,就是所依据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从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关系上看:私法与公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刑法是我国的三个平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基本和特别:相对全体人群和部门群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4个层级组成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是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均属于基本法的位置。 

(二)民事主体平等是民法区别行政法、刑法的显著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行政法是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活动的;刑法是调整犯罪与惩罚即打击和被打击之间刑事活动的。

对此我有两点办案启示:一是符合民法规定的行为一定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也不一定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的行为一定是严重的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 所以,学好民法,对我们办好涉罪案件是有关系的。二是只要不是民法禁止的,只要自然人愿意,都可以为;只要不是行政法、刑法授权的,执法人员即使愿意,都不可以为(不能去扩大执法)。

 

我认为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必将对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在对民事主体私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必将为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巨大的力量。

(作者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丁建军 副主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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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1-06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