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杜宜政律师成功办理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9月29日晚,徐某(已判刑)在某城区部队附近因琐事与于某发生争执,随后徐某联系被告人褚某和李某后,李某驾车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共同前往。被告人褚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等人分别将于某、马某殴打致轻微伤。公诉机关于2019年9月以褚某和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意见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李某委托后,向李某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查阅了该案卷宗,认为现有证据不管是在主观故意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均不足以证实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涉嫌的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在宣判前,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为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的起诉,褚某被判公诉罪名成立。

 

附件一:律师辩护词主要观点

 

一、在主观上李某不具有犯寻衅滋事罪的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本案中的证据显示,李某在某村山体治理项目中是代表着其叔,负责土石方爆破项目。在案发当晚李某接宋某电话,被告知山上正在发石料,李某考虑到不去监督发石料其叔会有损失,才开车载着有购买石料意向想先上山看石料的张某甲、王某、张某乙三人上山,并再三嘱咐三人山上乱,不要打架。四人一起上山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宋某一方打于某一方。与李某同车去的三人均没有直接证明李某让他们下车去打架。张某猜测快下车就是帮忙打架属于对李某让其快下车帮忙拉架意图领会错误,张某打架的主观直接故意并不能归咎于李的指使。张某乙的这一猜测性证言,与同车一起去案发现场的李某辩称和张某甲、王某证言相矛盾,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证明李某有罪的有效证据使用。结合涉案监控视频中23:25:32-23:26:11反映出的明显拉架动作,反而印证了李某嘱咐三人下车帮忙是去拉架。由此可见,李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明显缺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直接故意。

二、李某在客观上不具有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首先,卷宗相关讯问笔录均能证实,李某在现场没有动手实施殴打;其次在涉案监控视频中李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实施殴打,反而存在拉架动作。最后,本案被害人于某和马某的轻微伤均不是李某造成的。以上均证实李某在客观上不具有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到达案发现场是事出有因,在主观上缺乏犯寻衅滋事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缺乏犯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附件二:起诉书



附件三:刑事裁定书




山东薛国律师网    刑事案件(内)    丁建军、杜宜政律师成功办理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
创建时间:2020-09-14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