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杜宜政律师成功办理 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案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事实:2018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刘某,多次向在某镇某村山上非法开采石灰岩的高某、张某进行嫌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34000元。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提起公诉。

二、律师意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徐某委托后,向徐某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查阅了该案卷宗,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某的行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向某区检察院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附件一:《律师意见书》

(一)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主要事实依据为:①让开采该村石头的人往村里交钱是应该村民的呼声;②徐某是听取了村书记的提议安排,是履行职务行为;③该村因建办公楼欠付建设方工程款,所收的涉案款项已通过镇经管站以援助款的名义全部向村里入账用于偿还建设方工程款,徐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由此可知,本案徐某对于涉案的款项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假如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对于徐某与刘某所收缴的涉案款项必将由其二人支配,绝不可能向村里入账,也绝不会向村书记汇报。

(二)徐某客观上不具有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段。

主要事实依据为:在本案中徐某在听取了村书记的提议后,只是找到自己的表兄弟刘某让他代表该村上山与非法开采的张某、高某即所谓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商谈。除此之外徐某并未指使刘某采用其他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当刘某上山与张某、高某等人探讨交钱事宜时,其并未采用其他暴力手段,张某、高某等人也并未陷入恐惧,反而愿意向村里缴纳该笔涉案款项。

由此可知,本案徐某不管是在行为上还是结果上都没有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要求触犯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要具有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以此支配自己的公私财物。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徐某不管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仅仅是在履行村委会的职务行为所发生,恳请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真相、法律适用、案发背景等诸多情况,对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附件二、《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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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12-28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