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超: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探究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近三十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①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正在积极行动。我国政府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媒体的宣传以及妇联、学术团体等的积极介入,对急停暴力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不完善,援助机构不健全,受害者的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受害者的人身权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我国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的形势,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②

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种定义显然接近上述第二种观点,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它所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标准,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以分为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其中,精神暴力包括语言暴力;身体暴力又包括性暴力。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 精神暴力:也成为心理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也就是非直接接触和伤害对象身体,而是间接地使对象经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伤害。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③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关系密切,行为主体之间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丈夫非妻子施加暴力的行为最为普遍。此外还存在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虐待老人等现象。

2.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往往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或者其他更为残酷的手段,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致使受害人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多重折磨。

3.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因为施暴行为往往发生在家中,受害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愿向外人倾诉或者揭发,加上夫妻之间的矛盾纠葛司空见惯,民众对此既无可奈何也不愿招惹是非。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家庭暴力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也具有普遍性。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

6.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成因往往包含历史传统、社会生活、心理动机等多方面的原因,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判定。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国存在时间久远,其起因比较复杂,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是共同作用的结果。④

    (一)外部原因

    1、受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男性处在权力的中心,集父权、夫权、家长权于一身,对女性掌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丈夫可以任意辱骂、虐待妻儿。其中,广大妇女群众是这种余毒的最大受害者。

    2、社会上的不重视,部门和组织之间相互推诿,对家庭暴力的事件往往视而不见或者认识淡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家庭纷争。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受害者必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女性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大部分的女性仍然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或者经济实力低于男性。家庭中夫妻的不平等关系也加剧了女性受暴力虐待的危险性。

    4、立法制度不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发生缺乏有效的根据和遏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分模糊,界限不明,没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缺乏可操作性。⑤

    援助制度的不健全也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服务时间短,实际参与的案件少,缺乏深层调节等,使得受害者投诉无用。

    (二)内部原因

    1、思想上,男性的大男子主义和绝对的优越感,需要女性或者孩子的绝对臣服,需要确立他的绝对权威和统治地位。而对于女性来说,不少受暴妇女思想观念上存在很大误区,寄希望于男性的回心转意,渴望挽留爱情和婚姻,或者为了孩子尽量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宁可牺牲自己换取子女的安稳。因而也不敢或者不愿与男性抗争。这种委曲求全的想法或许会助长男性的狂妄心理,酿成更大的悲剧。

    2、部分施暴者通过虐待、殴打家人以泄私愤,表达对婚姻的不满,或者通过使用暴力来脱离原来的婚姻关系。

    3、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这是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的施暴者道德素质低下,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正确辨别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所产生的行为后果。而大多数的受害者也不能寻求正确的途径或者找不到有效地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4、其他原因。如个别家庭成员患有医学上的某些疾病,带有施虐倾向或者受虐倾向等。

五、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直接危害

    1、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这是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后果。加拿大1985年的一项《全国女性犯罪受害人调查》发现,当家庭中针对女性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发生时,有61%的女性受伤。另外,因受暴而出现的重伤、残疾、死亡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2、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肉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经常性的受暴力,会导致受害人精神压力过大、高度紧张,扭曲他们的性格,摧毁他们的人生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他们与其他人的正常交往,引发心理疾病。⑥国外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受害人即使在摆脱暴力后,心理伤害最短要5年才能痊愈,严重的一辈子无法痊愈。

    3、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研究发现,50%到70%的成年施暴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暴力型的家庭培养出一代又一代的施暴人和受害人。

    4、家庭暴力对施暴者本人也同样造成伤害。每施暴一次,家庭中的温暖和爱就少一分;而更多地被冷漠和恐惧代替。处在这样的环境中,施暴人感情也会麻木,感觉越来越孤独和受挫。

    (二)间接危害

    家庭暴力的间接危害,体现在对整个家庭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以及整个婚姻体制都会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⑦

    家庭暴力导致婚姻不稳定,家庭破裂。家庭关系的不和谐,离婚率的上升,使其丧失影友的社会功能。

    家庭暴力一方面使得施暴者的危险性在增加,另一方面,受害者的危险性也在无形中加大。家庭成员对于生产生活失去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生产。而施暴行为有可能会将施暴者或者受害者逼上极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失去家庭温暖的很有可能成为问题少年,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另外,家庭暴力让很多女性和子女对婚姻产生恐惧,对家庭缺乏安全感,影响他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价值取向,而这将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六、针对家庭暴力应采取的对策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尽管我国的新婚姻法制度增设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太过简陋、抽象,判定标准不明确,界限太模糊,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在帮助受害人维权和司法判决过程中缺乏具体的依据,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救济,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大力度系统地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探寻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并找到切实有效的对策,立足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完备的相关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李宗超律师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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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12-30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