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超:论饮酒致死的民事法律责任

 

论饮酒致死的民事法律责任

 

    摘  要:对于当今社会发生的一系列的饮酒致死的案件在司法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就会造成司法的腐败,不符合法治精神,对于此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统一的学说和观点。以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占据了主流观点,本文既借鉴了这两种观点,又结合具体实践情况,故提出以公平责任为主,责任说与无责任说为辅的观点。该观点既能体现法的预测性和正当性又能兼顾善良风俗与人伦常情,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法治国家

    引言

   中国的酒文化有着悠长的历史,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近年来,由喝酒导致的各种事故各种各样。在我国饮酒的人数的人近8亿,酗酒的酒民接近3000万;每年因饮酒致死的约11万人。那么喝酒的人应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不统一,有的判决不予赔偿,有的判决掏钱的人赔偿,有的判决同桌酒友赔偿,还有的是酒店赔偿。不同的法院乃至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尤其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和理论学说适用不一致。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而且在饮酒致死的客观情况有多种,对于每一种情景又该怎么去审理,这成为了一个大难题,什么情境下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法令责任,该承担多大的法令责任,如要承担责任又要承担多少。请客人是否又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多少。这些客观事实是非常的复杂且法律又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法院所做的判决五花八门,所以我们又很难参考判列,这是写此篇文章的原因。对于这个法令大难问题,中国法令学界有以下的几种观点;第一同饮者之间并没有劝诫,照顾的义务,因为饮酒纯属于个人私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观点有其局限性,因为我们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第二观点喝酒人之间有照看,帮衬的道德义务,但是仅仅是内心的道德上的且不具有国度强制力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具有国度强制力的法律义务,只是受到心里的训斥罢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共饮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一律应负有法律上照顾和劝诫的义务。第四种观点如下,共饮者只对如下几种概念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第一共饮者明知或可得推知对方患有某些酒精疾病,而未进行劝阻的。第二,明知对方开车而来而未进行劝阻的。第三,对方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而没有将其送到家中或同住成年家属的控制范围内。已上是中国当下对于共饮者是否付有照看和劝诫义务的几种观点,其中第三种观点已成为当今主流观点。我写此篇论文的目的在于如何解决共饮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请客人乃至酒店,餐馆,旅店的经营者所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和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便有符合整个法律体系价值,有符合道德价值。

    一、饮酒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必要性

    随着生产方式和技术不断的创新,酒的种类越来越多,喝酒成为了人民消遣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不分阶级,地位。但是随之而来的麻烦则是过度喝酒导致的死亡,或因喝酒而导致的酒驾甚至发生交通事故。这些因酒而导致一系列的事故定会产生法律责任,但问题是这些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在我国以往法院的判例上看各有不同,有的判共同饮酒者承担责任,有的判酒店,旅馆承担责任,总而言之这些判决是非常复杂和不一致的。这种现象可能会导致同种法律事实会有不同的判决,会有失公允,引起冲突,不利于民事冲突的解决更于法的基本价值相违背。所以研究一个与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相衔接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酒桌上咱们会常常听到这样的如下说法:豪情深,一口喝。酒要倒满,茶要到浅等一系列的风俗,该风俗有其存在的一定价值,我们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去利用其价值。对于饮酒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事故所产生的纠纷该怎么解决的目的在于,我们如何即能推广中国的酒文化又能减少乃至避免相关的民事纠纷是本次研究的目的。对于研究此问题有利于维护法的基本价值, 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有利于依法治国,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更具有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二、国内外关于因饮酒产生的责任承担的现状

    在西方社会由于受到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影响,西方法制的价值理念偏向于保护民众的私权,所以民众有非常大的自由去处置和行使其权利。因此对与饮酒致死相关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但是关于酒后驾车的规定确实明确具体且严厉。

    在美国对酒驾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了依法对其判决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救护车费用以及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费用最高可达11000美元。而在许多地方,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致人伤残的,可被认为谋杀罪判刑,必须支付相应的赔偿。除了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需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如酒驾者还必须去医院看望那些因为其本人的行为导致的受害者身体的残缺,从而达到直接教育的目的。“反酒驾车协会”在所有的学校内,都张贴了告示,写着开车,不要饮酒等,遇到已经喝酒的熟人,最好的方法是叫代驾或者叫出租车;条件允许可以送她回家或者在家留宿,待神志清醒时,方可让其回家;最后的手段是报警。

   在日本:日本地方小,人多,酒驾也是最为麻烦的社会问题。对于醉驾,日本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参考值,行政执法人员将会根据司机喝酒后的一些相关行为表现来判定是否能够正常驾驶,站立是否稳定,是否能直线行走等进行判断。带有酒味的司机等轻微违法者,处个2月以下徒刑或4万日元罚金。 就国内对于喝酒致死产生的民事责任没有同一的适用标准 但是就酒驾做出了响应的划定。根据响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喝完酒之后在开车的,其驾驶证要被截留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醉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法定刑为拘役或罚金但是关于关于酒后驾驶我国法律规定还是过于轻微。主要有以下情形;首先将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分为“没有造成法益的损害”、“造成损害结果”和“客观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造成侵害结果的处罚程度高于交通肇事罪。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进行吊销驾驶证,甚至延长再次申请驾照的时间,乃至终生禁驾。其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逃逸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加强财产刑罚的力度。最后对于酒驾行为,有相应制止义务的人,不去制止和劝诫的,应处罚款。从上可知关于饮酒致死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国内外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酒后驾车进行了严厉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酒驾的一些规定和精神去探索我国的饮酒致死的相关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过错说产生的法律问题
    根据过错原则,一起喝酒的人只有在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可以救济的损失的时候时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酒友死亡共饮人是否承担责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同饮者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

   当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不胜酒力,不能大量饮酒,而去恶意劝他人饮酒,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过错侵权。如果共饮者主观上没有认识的可能那么法律就不能认定其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第二,共饮者对同饮者是否有劝诫的法定义务。

    从社会伦理道德角度来说,共饮者对他人的饮酒有一定劝阻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受到内心的约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那么此时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共同体,那么法律对一起饮酒的人赋予其一定的劝阻和看管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三,当共饮者处于部分或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的能力,其他共饮者是否有救助义务。

    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将要或者完全丧失认识和辨认能力的,那么其他共饮者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或者交给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交给其成年家属,有或将其放在在一个比较安全的厂所。共饮者只要采取的措施符合一般正常人合理理解的救助方式,就不能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从法院实践判决上来看,法院判决相关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故意灌他人酒:饮酒者知道他人不胜酒力,已经或快要进入醉酒状态,还故意灌酒或怂恿他人灌酒,应当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纵容饮酒:共饮者明知或应知与其一块喝酒的人酒量欠好、得了某种酒精疾病、发现饮酒后呈现现反常的反应,但仍不实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平安进行放任的,致使其人身和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主观上具有错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不予救助:同饮者呈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照顾和帮衬、协助救护,及时通知家眷等品德与法律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这样去做的话,那么对其他酒友人身产生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和作用力的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过错责任的观点尤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对于其举证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往往是很难举证,因为谁去喝酒都不会想到会发生致死的结果,那么如果使用举证责任话,死者承担还是其他的共饮者,这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责任说产生的法律问题

同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要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一旦饮酒过程中发生人身死亡和伤害事件,那么共饮者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即只要出现特定情形,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喝酒导致死亡的,作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白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超大量去喝酒并放任其饮酒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可预知的危险,那么最终引起了损害和伤亡,其本人必须承担此种后果,即责任自负。一起喝酒的人之间并无劝阻、照顾义务,喝酒属于个人最私密的的领域权利人有全处置,不受他人干涉,对他人饮酒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按照天赋人权说,人生而自由,饮酒是我们的权利,除非有特殊弱势主体需要的特殊保护外,否则法律是不应该去干涉的。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仅仅对公民饮酒后进行的原因自由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因此,一旦发生饮酒死亡事件,死亡者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酒友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其喝酒;酒友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别人身患某种酒精疾病而不能饮酒的,却仍违反其内心的意思逼迫劝其饮酒;明知他人酒后要驾驶机动车的仍劝其喝酒或者饮酒者喝酒,其他共饮者不去阻拦和劝说的应认定存在过错,如果在客观上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如果适用无责任说,那么对于从道德上说则是违背伦理常情的,将会引发社会的纠纷,这种学说也有其不适当之处。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相比较责任所和无责任说,以公平责任为原则,责任说和无责任为辅助原则才更为合理,具体阐述如下;

(一) 以公平责任为主

公平责任也称公正责任,是指民事纠纷双方对非纯经济损失的发生都没有故意或过失,但是为了保护在法律关系中的弱势一方,考虑双方的损失状况和双方的财产情况,让有优势的一方适当的进行补偿。由于因喝酒导致的死亡,所发生的一系列的法律责任的证明较为困难,不管由哪一方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都是不妥的,而为了解决和预防民事纠纷,应该一旦发生因喝酒死亡,原则上其他的共饮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都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个人的经济状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责任”从实质上说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法定的补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标不在于去调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恍惚的去消除矛盾两边的权利义务的边界,起到稳定社会制度,窃富济贫、因而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是调整社会的公正,平等。公平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首先权利人和义务人对损失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其次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再次如果不是用公平责任原则将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的失衡,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最后若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得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只有以公平责任原则为主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难题,才能衔接平等原则。

(二)以责任说和无责任说为辅

如果发生饮酒致死的事件一旦符合下列情况的话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说如;第一共饮者明知或可得推知对方患有某些酒精疾病,而未进行劝阻的。第二,明知对方开车而来而未进行劝阻的。第三,对方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而没有将其送到家中或同住成年家属的控制范围内。此种制度的设计参照国内外关于酒驾的严厉的规定,因为以上三种中共饮者主观恶性大,不值得法律的特殊的保护。饮酒致死者在酒桌上主动要酒或去劝酒或者在酒桌上有其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未进行劝诫的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死者一方具有过错,所以死者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即要证明对方有不作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对方主观上具有故意和过失进行举证。若果酒吧或酒店履行了下列职责,则适用无责任说。具体如下;第一如果饮酒者在酒店等在提供休闲服务的场所中达到醉酒程度,那么此时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将醉酒者交付其他的尚能够控制和辨别行为能力的共饮者中,或打电话通知其他成年的亲朋好友去接醉酒者。

五、承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

若按照上述认定共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那么责任的范围是多大,即赔偿范围。那么赔偿的范围的边界是什么,此时我们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责任说的情形由于共饮者主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有可强烈谴责的事由故应严格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的因饮酒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如下若是因看病所花费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因就医所导致的不能工作的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消极财产上的损失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因残疾所导致的必要的辅助器械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受抚养人的日常的生活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若导致死亡的补偿范围如下:补偿义务人应当补偿死亡的丧葬费、具有法定义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相关受害人家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若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话那么由于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故赔偿范围如下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一至三倍赔偿。如果致人死亡的二至五倍。只有这样才能即抚慰了受到伤害的一方,又能不过分的损害共饮者的利益。

 

    结论

对于饮酒致死产生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这一新兴问题我们即不能对共饮者,死者或者酒店餐馆持否定评价也不能持肯定评价,我们要依据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用三段论的方法,最后得出法律结论。在司法实践主要采用过错说和无责任说,但是这两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故,在本文采用以公平责任为原则。以责任说和无责任说为辅,才能较好地解决司法的统一适用标准。而在解释法律时不仅应该遵循像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这样基本的民法原则,而且也要考虑基本伦理道德,以便控制民事冲突的扩大和预防民事冲突的产生。正如上述所言以公平责任为原则,责任说和无责任说为辅,才能够更好的兼顾法与情的结合,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以及减少纠纷。

                                       (岳超律师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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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12-25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