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保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Xx区检察院指控,201812月至20196月间,被告人1,2,3,4,5,6(我代理6),通过互联网搭建并运营xx平台,创建虚拟数字货币xxx,利用网络平台、微信、现场发布会等形式宣传、推广不具有真实物品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平台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xx为诱饵,设置不同门槛不同级别入门费,会员开启xxx后,即可产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利息是固定收益加涨幅,静态收益是由1,2,3,4控制,保证市值不跌,新手更多会员。动态收益按照星级计算,每个星级都是分销模式,会员会根据下线会员数量和团队业绩晋升星级,星级越高,得奖越多。公诉机关同济传销会员108808人次,会员层级达65层,运行累计金额302547984.642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2,3,4组建该平台,管理、组织,运行、宣传该平台。被告人6系财务人员,负责平台财务报表和提币审查等。公诉机关认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辩护人观点

根据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6仅仅是该平台的提供劳务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二项、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根据被告人6在该平台的作用,辩护人认为不应认定被告人6有罪,并且从主观上、客观上来扩展性论述无罪观点。

三、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后,最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免于处罚,被告人6签订具结书,法院依据具结书及被告人当庭表现,判决对被告人6免于刑事处罚。

            (于保静律师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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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12-25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