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三大概念对比汇总
利息是民商事诉讼中绕不开的话题,在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何计算利息,都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实务问题。这篇小文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区分标准,辨析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这几个概念及其现行法基础。
1.利息
[利息]是指使用他人原本的对价,以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一定比率,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计算公式:利息=基数x利率x时间
根据法律依据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利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中提到的“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实体法上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即属于此种,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民事实体法中的利息种类 | 法律依据 |
借贷合同中的利息 | 《合同法》第196、200、201、205、207、208、211条、《民间借贷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利息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第6-1、17条 |
融资租赁中的利息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20条 |
股份发行中的利息 | 《公司法》第89-2条 |
股票、证券发行中的利息 | 《证券法》第26、35、188条 |
基金募集中的利息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60-2-(2)、127条 |
海事赔偿中的利息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解释》第21条 |
其他 | 法院酌情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 |
3.逾期利息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实体法上的利息除了借期利息,还包括[逾期利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合同法》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又分为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两者在逾期利息的计算上各有不同:
种类 | 法律依据 | ||
金融借款合同 | 包括罚息和复利,在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中对逾期利息都有明确约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 |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 |||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
民间借贷合同 | 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往往约定的并不完备 |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延迟履行利息
程序法上的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也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此外,最高院还在以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迟延履行利息解释》(法释[2014]8号) | |
《民诉解释》第506条 | |
《执行规定》第24条 | |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 |
《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 |
《最高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 |
针对这种程序法上的延迟履行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等的规定,我们可以整理出如下几项规则:
摘要 | 规则 | 法律依据 | |
法院依职权计算 | 延迟履行利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计算,但申请执行人可以见面被执行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
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 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各自方法计算,如果均有,则并行计算。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 | |
固定利率 | 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第3款 | |
计算基数 | 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为原本之债,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等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第3款 | |
起算时间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 |||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截止时间 | 概括时间点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 |
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 |||
具体时间点 |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 |||
扣除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 | 中止执行的情形(10种)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 | |
暂缓执行的情形(6种) | |||
清偿顺序 | “先本后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4条 | |
外币的计算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延迟履行利息解释》第5条 | |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 |||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
最高院在(2011)执他字第7号文指出,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件,应当参照上述《纪要》的规定,也就是说执行阶段的案件同样适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