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刘烨律师成功代理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安阳公司)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中煤公司)、徐州华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华能公司)执行纠纷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徐州华能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邢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简称桥西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公司以对账单为凭据主张对山东安阳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178261.29元后,桥西区法院出具(2015)西执字第383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公司在山东安阳公司的债权150万元”。

对此,山东安阳公司委托律师向桥西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该院以异议人山东安阳公司和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公司往来账清楚,欠款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山东安阳公司异议。

针对桥西区法院的错误裁定,作为山东安阳公司的委托律师又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两个方面认真撰写了《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山东安阳公司名义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邢台中院)提出复议。该院认为山东安阳公司复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桥西区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从而避免了山东安阳公司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中本案,桥西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所谓4178261.29元“到期债权”,而作为该他人的申请人已经对此提出异议,且该4178261.29元是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所以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

针对山东安阳公司的复议申请,邢台中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冀05执复04号执行裁定:撤销桥西区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即山东安阳公司异议成立,中止执行(2015)西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

    附:

    1.(2015)西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书》

    2.安阳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3.《执行异议申请书》

    4.(2015)西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

       5.《执行复议申请书》

6.(2016)冀05执复第04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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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07-04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