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刘朋律师成功代理被申诉人吴洪霞、赵连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合同纠纷案

丁建军、刘朋律师成功代理被申诉人吴洪霞、赵连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申诉人孙思义因与被申诉人吴洪霞赵连群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栆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于20111221作出鲁民抗(2011285号抗诉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于2012517作出(2012)鲁民抗字第47号民事裁定,指令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孙思义与吴洪霞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认定协议有效缺乏证据证明。

 

    律师观点:吴洪霞、赵连群与孙思义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即使协议因显失公平无效,孙思义也已经丧失了申请法院撤销协议书的权利。

 

    法院裁决:

    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于20131125日作出(2012)枣商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0)枣商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维护了被申诉人吴洪霞、赵连群的合法经济权益。

 

    附:

    1.律师《代理意见》

    2.2012)枣商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申诉人赵联群、吴洪霞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赵联群、吴洪霞与孙思义签订的《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协议的内容对于孙思义而言也是公平的。

1、因薛城-官桥-滕州客运线路效益好,在提出增加两辆车后,原六家运营业户都想上车,最后经赵联群、吴洪霞和孙思义协商,三方均作出让步,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即由孙思义购车,但由三方均分经营利润和车辆线路增值利润,这是三方深思熟虑、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协议的结果对孙思义并无不利,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因素。如果孙思义不出资购买,其他人也会自愿出资购买,而且同样会与其他人签订均分经营利润和增值利润的协议;3、原审法院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车的增值利润做出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三方当事人依据鉴定意见均分相关利润更加公平合理;4、考虑到孙思义暂时出资购车,三方约定仅均分增值利润,至于经营利润归孙思义个人所有,这对孙思义而言更加公平。

二、孙思义应与赵联群和吴洪霞均分车辆的经营利润和增值利润。

该《协议书》明确约定:由孙思义暂时代出资购买车辆,由孙思义经营,但经营所得利润及车辆增值利润由赵联群、吴洪霞与孙思义平均分配,其中增值利润由三方在车辆正常经营后一个月内协商确定。据此,孙思义应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按照三方的约定与赵联群和吴洪霞均分车辆的经营利润;二是在车辆运行后一个月内与赵联群和吴洪霞协商确定车辆的增值利润;三是在协商确定车辆的增值利润后再与赵联群和吴洪霞均分车辆增值利润。

三、孙思义与陈广全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确认为无效。

陈广全身为经营薛城至滕州客车运营的老业户在明知该车的运营线路蕴含着极大的经济利益及潜在的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仍以略高于车辆购置价值的价格与孙思义签订转让协议,这显然是其与孙思义恶意串通的结果。其意图就是要逃避履行孙思义与赵联群和吴洪霞签订的协议书,拒绝向赵联群和吴洪霞支付经营利润和车辆增值利润,损害赵联群和吴洪霞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确认孙思义与陈广全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四、假设孙思义与陈广全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孙思义仍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赵联群和吴洪霞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孙思义将车辆转让给陈广全后,本人无法继续经营车辆,就违反了其与赵联群和吴洪霞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其违约行为必然给赵联群和吴洪霞造成了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是三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是三方在订立协议是就已经预见到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孙思义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赵联群和吴洪霞造成经营利润和增值利润的损失。

五、孙思义已丧失了申请法院撤销《协议书》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在具有撤销权的权利人未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确认无效。

假设该《协议书》在订立时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孙思义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年内(2008611日前)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否则视为放弃撤销权。

事实是孙思义至今没有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书》。因此,孙思义已无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书》。在未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该《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孙思义仍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赵联群和吴洪霞支付经营利润和增值利润。

代理人:丁建军  刘朋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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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4-04-1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