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成功代理枣庄市金宇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被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丁建军律师成功代理枣庄市金宇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被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泰安市恒富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富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将被告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诉至泰安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尚欠货款768279.74元及其自
鑫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作为被上诉人金宇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鑫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三个方面认真撰写了《上诉答辩状》,其中的观点全部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为当事人金宇公司避免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决:
针对 鑫顺公司的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附:
1.(2012)泰高新商初字55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鑫顺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3.被上诉人金宇公司的《上诉答辩状》
4.(2013)泰商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
创建时间:2014-04-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