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成功代理枣庄市金宇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被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丁建军律师成功代理枣庄市金宇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被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泰安市恒富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富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将被告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诉至泰安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尚欠货款768279.74元及其自2012829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的同期银行贷款两倍利息损失,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48589元。在诉讼过程中,恒富源公司追加枣庄市金宇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金宇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74,泰安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鑫顺公司支付货款384000元,并支付违约经济损失140319元及其他经济损失(以货款384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913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恒富源公司对金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作为被上诉人金宇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鑫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三个方面认真撰写了《上诉答辩状》,其中的观点全部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为当事人金宇公司避免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决:

针对 鑫顺公司的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0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1.2012)泰高新商初字55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鑫顺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3.被上诉人金宇公司的《上诉答辩状》

    4.2013)泰商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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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4-04-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