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00亿国资流失”造谣文章的律师声明

 
关于“800亿国资流失”造谣文章的律师声明
2013-3-6 14:52:04

 

 

 

关于“800亿国资流失”造谣文章的律师声明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受权声明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受山西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先生的委托,就相关媒体和记者发布虚假造谣文章、造成企业和个人名誉受损的严重后果一事,进行法律维权,经指派律师对相关文章和生效法律文书、文件等证据进行审查,并对相关网络证据进行了保全,特受权声明如下:

     2013年2月26日22点08分,《财经网》产经频道发布了署名为“简默”的记者撰写的文章,文题为《山西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被39人联名举报侵吞国资》。该文未经调查核实,没有实地对沁和能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进行核实,直接引用所谓“举报人”作出的严重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报道严重歪曲真相,对沁和公司进行了诽谤陷害。该文经国内外数百家网站和博客转发转载后,严重误导了网民,以为吕中楼先生真是一个“严重侵吞国资”的不法商人,利用社会上存在的仇富、仇官情绪,煽动和制造对吕中楼的仇恨。此文是旧文重炒,在全国“两会”期间突然再发表,用骇人听闻的标题引各大网站转发,企图造成全国声势,置沁和能源公司于死地。网上已经出现大量评论跟贴谩骂,已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吕中楼和沁和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贬损了企业和个人的人格名誉评价。并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生存和经营安全。本人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也受到极大损害。并有可能再次陷入被诬告的无端调查纠纷中,陷沁和公司于危机。

     为此,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吕中楼先生委托,郑重声明如下:

     一、该文章直接引用“举报人”陈述中的诸多“侵吞国资”事实,完全虚假。系已经查明否定的诬告陷害消息。起因是私人已经生效的股权转让矛盾,试图反悔夺产的争议,无法通过合法的诉讼胜诉,就不断进行举报造谣滋事。中央领导人曾经误信举报批示调查,早在2005年,已经山西省、晋城市两级政府和纪委多次全面派人详细核查,完全不符合事实,已经有书面结论上报中央查结。

     二、2009年也曾有类似的网络不实报道,吕中楼先生忍无可忍已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国资流失”的谣言报道完全失实,判令转载该不实报道的媒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所谓国资流失800亿的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2001年,沁水县政府决定对永红煤矿、永安煤矿、侯村煤矿及嘉峰煤炭集运站(以下简称“三矿一站”)进行改制时,和多家公司进行了洽谈。由于煤炭行业不景气、“三矿一站”负债多、经营困难、职工身份难以解决等问题,前来洽谈的公司都退出,不愿受让。煤矿连年亏损,工人工资拖欠,政府急于转制。最后经平等谈判由吕中楼控股的晋城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受让改制,后组建更名为“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审查,改制过程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不正常影响和权钱交易。当时是政府急于转制,是买方市场。不存在国资流失的情形。已经有政府机关接举报后进行的正式调查报告确认。

     四、关注历年类似网贴,即便是所谓“举报人”自己的陈述,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金额也是逐年放大,从最初举报流失“3000万元”,一步步编造到“800亿元”。目的是耸人听闻,吸引社会关注。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更没有国资流失的实际证据。

     五、据《中国日报网》等公开报道,该文章所称的“国有资产安全”主题研讨会,是民间组织“中国名博沙龙”年会中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主办方并非接受举报的法定国家机关。材料只是一个会议材料。且隐瞒了已经被法院判决造谣的事实。该文作者身为记者,应当知晓新闻原则和新闻纪律,但是他将向会议提交早已经司法审判确认诬告的材料,描述为新的“举报”,进行编造报道,哗众取宠,造成了严重后果。

     为此,本律师集团事务所已经受托向各转载网站发出《律师函》,多数网站已经删除转载的造谣消息,消除了影响。但是始发网站至今没有任何更正说明和澄清。为此,本律师所声明:

     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无故诽谤侵犯损害。对确实有国资严重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进行舆论监督,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舆论监督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无中生有,更不能对已经司法确认、调查否定的虚假信息,再一次故意进行恶意的诬陷扩散。任何举报和批评,必须依据事实,言之有据,依法进行。每个合法生活的公民,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和生活健康权利,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侵害后,有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惩罚侵权者的权利。

    为此,首发网站和文章采写者应当在接到律师函后,作出简短更正澄清声明,以求得吕中楼先生谅解;其他转载该造谣文章的网站,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案的司法解释,及时删除侵权文章,消除影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如果不能做到前述要求,本所律师将代理吕中楼先生即时提起诉讼。

特此声明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3年3月1日

 

随本声明刊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0)东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2005]34号文件《关于沁水县“三矿一站”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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