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代理山东宝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山东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丁建军律师代理山东宝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山东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观点 作为被上诉人宝来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振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民事上诉状》),补充了新证据,提出了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详见《民事答辩状》)以反驳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宝来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人振兴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12)枣商终字第202号判决书】。
附:1、薛城区人民法院(2011)薛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振兴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3、被上诉人宝来公司的《民事答辩状》;
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枣商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1、薛城区人民法院(2011)薛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振兴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1
3、被上诉人宝来公司的《民事答辩状》
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枣商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创建时间:2013-01-2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