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律师成功辩护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刘新律师承办刘向英非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刘向英自2005年5月份以来,从事非法传销业务,被山东枣庄公安网上通缉,通缉期间,刘向英之子向刘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刘新律师劝被告人到薛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于是,被告人刘向英听从刘新律师建议,首先由刘新律师与公安机关联系自首事宜,后被告人刘向英去投案自首,被告人自首当日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后,刘新律师依法为其辩护,最终被告人刘向英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从案发至结案,被告人刘向英未受一日牢狱之苦。
律师观点: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明显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应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1、被告人刘向英具有自首情;2、认定为初犯,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从而适用缓刑;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附:1、薛检公二刑诉【2012】17号起诉书;2、辩护词;3、(2012)薛刑初字第46号判决书。
创建时间:2012-04-01 00:00